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979575号“果真如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80号
申请人:李建龙
委托代理人:保定喜洋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79575号“果真如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305089号“果真如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自递交商标注册申请后,一直严格遵循《商标法》规定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没有产生消费者对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混淆情况,且该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在本行业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果真如一”与引证商标“果真如此”均为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辅助;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