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599592 -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73号 - 申请人:广州汤臣杰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599592号“汤臣杰逊品牌新视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73号

       

      申请人:广州汤臣杰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99592号“汤臣杰逊品牌新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366219号“汤臣杰逊 TOMSON J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因异议程序无效,请求结合商标形、音、义和表现形式和引证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申请人与申请商标之间特定的联系情况,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被准予注册,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汤臣杰逊品牌新视觉”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汤臣杰逊”,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寻找赞助”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