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770777号“美健博士”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542号
申请人:青岛康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海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70777号“美健博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拓展业务和品牌经营需要所独创的,并非复制模仿他人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0146号“美博士 BEAUTIFUL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2614号“美博士 BEAUTIFUL DOCTO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90345号“美博士 My b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81101号“美陶博士 MEI TAO BO S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477592号“美发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463983号“美妆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855276号“美车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1486151号“美雕博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美健博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文部分“美博士”、引证商标四中文部分“美陶博士”、引证商标五“美发博士”、引证商标七“美车博士”、引证商标八“美雕博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香皂;擦洗溶液;香精油;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