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SERA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219356号“SER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35号

       

      申请人:贾丝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在第9、35、36、42类上驳回其第38219356号“SER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第9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852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类似的“望远镜、眼镜”商品。申请人放弃在第35类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490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相类似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类第27624888号商标、第35类第27624888号商标、第5220897号商标、第36类第27624888号商标、第42类第27624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四、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中文翻译、英文释义、在先判例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放弃“望远镜、眼镜、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品及服务,但其代理人未获特别授权,故该放弃声明我局不予认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9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5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36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