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华美粽乌米粽粽飘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855177号“华美粽乌米粽粽飘香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25号

       

      申请人: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巨阵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5177号“华美粽乌米粽粽飘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1959193号“金丽纱 棕飘香 GOLDEN LISA HIGH SERIES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持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共存,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同意商标共存声明。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持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李颖雪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