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金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3102791号“上善金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01号

       

      申请人:易臻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102791号“上善金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4186067号商标、第62585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仅对“医用艾草、艾卷”商品提出复审请求,故申请商标与第2000259号商标、第18695703号商标、第6258224号商标、第9757082号商标、第12479546号商标、第8160302号商标、第32752621号商标、第16435024号商标、第18006183号商标、第29744906号商标、第31336654号商标、第32687180号商标、第127910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五)指定商品不类似。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易臻国际资料、相关报道、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四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保健袋、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当然生效。申请商标复审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五核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五至十五已无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医用保健袋、婴儿食品等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在上述商品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