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8581412号“鸵鸟 Tuoni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30号
申请人:北京晨狐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581412号“鸵鸟 Tuo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626号商标、第14550766号商标、第37713530号商标、第18544201号商标、第8892862号商标、第20701939号商标、第8465410号商标、第69752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至八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鸵鸟”,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