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闽安机械MIN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7950998号“闽安机械MIN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27号

       

      申请人:福建省闽安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亚太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50998号“闽安机械MIN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685900号“明鑫皓及图”商标、第12070419“MALINDA及图”商标、第8565105号“迈诺诗 MINOS及图”商标、第1225431号“人福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