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JUNGLE

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4276016号“JUNGLE&C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75号

       

      申请人:上海崇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76016号“JUNGLE&C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169752号图形商标、第15005843号“丛林创意Jungle Studio”商标、第7599223号“JUNGLE UNIVERSITY”商标、第5172467号“SWRDICI及图”商标、第951767号“蓝光LANGUANG及图”商标、第8753682号图形商标、第19047184A号“筷易采及图”商标、第5761533号“丛林”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中有的公司已经注销、有的未实际使用并被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三、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3.至我局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JUNGLE&CO.”及图形两部分组成,“JUNGLE”可译为“丛林”,与引证商标八含义相同,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城市规划;工程绘图;质量检测;质量控制;测量;化妆品研究;临床试验;气象信息;材料测试;室内设计;建设项目的开发;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质量控制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设计;云计算;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八核定使用服务均不类似,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一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设计;云计算;替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李焱
    孙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