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449114号“伴闲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380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海巨七星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商信共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49114号“伴闲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引证的第3380497号商标、第5430333号商标、第106006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类似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动物寄养、茶馆、预订临时住所、寄宿处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的第157591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已共存。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引证商标四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动物寄养、茶馆、预订临时住所、寄宿处”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