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6669963号“青云学堂”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006号
申请人:北京青橙创客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帮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69963号“青云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9534号商标、第56777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云学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青云”,且未形成新的整体含义以资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用接口、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电脑显示器、键盘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王阳
项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