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995124号“羊泽天下 SHEEP IN THE
WORL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613号
申请人:杭州九州牧场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5124号“羊泽天下 SHEEP IN TH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8703563号“羊行天下 YXTX及图”商标、第14911333号“羊威天下”商标、第34244055号“羊名天下”商标、第1414937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待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羊泽天下”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羊行天下”、“羊威天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食用油脂、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肉、食用油、肉罐头”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肉、食用油脂、肉罐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鱼(非活)”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