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7
关于第35703298号“流利写”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672号
申请人:北京托思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03298号“流利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作为暗示性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021857号“流利说”商标、第12642465号“流利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且各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宣传推广情况;协议文书截图。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商标由文字“流利写”构成,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