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 GOOD,NATURA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3766号“FOR

    GOOD,NATURA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941号

       

      申请人:FIRMENICH S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3766号“FOR GOOD,NATURA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显著特征,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网络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FOR GOOD,NATURALLY”,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标识加以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6类;第35类;第42类复审商品/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