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Schroder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01949号“Schroder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80号

       

      申请人:施罗德集团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01949号“Schroder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78510号“SCHROD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相关报道宣传资料、参展、博览会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申请人所述引证商标系对其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