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583739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82号 - 申请人:锐浦实验室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837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82号

       

      申请人:锐浦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37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092322号图形商标、第15512931号“果宝金融及图”商标、第21571837号“秀摄文化及图”商标、第24953894号“立时达及图”商标、第13300955号“协领汇科 UNI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26349号图形商标、第5926342号“爱尼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六、七信息;申请人介绍;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测量;化学服务;生物学研究;气象预报;材料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学咨询;服装设计;艺术品鉴定;平面美术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使用生物识别硬件和软件技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用户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的图形部分在在构图元素、表现手法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件即服务(SaaS);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安装;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数据加密服务;使用生物识别硬件和软件技术为电子商务交易提供用户认证服务;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计算机软件维护和更新”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七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七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