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格瓦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96554号“格瓦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57号

       

      申请人:湖北奥瑞金饮料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96554号“格瓦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固定的中文词语,无特殊含义,其作为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格瓦拉”检索结果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格瓦拉”为古巴著名民族英雄、世界著名革命家,其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备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