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冰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45636号“冰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23号

       

      申请人:汪秀洋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45636号“冰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29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恳请中止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6324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书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柜”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为“冰能”,两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