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欧尔曼德 ORM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94179号“欧尔曼德 ORM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221号

       

      申请人:四川欧尔曼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悟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94179号“欧尔曼德 ORM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142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源自申请人企业自主产品,具备独创性和显著性特点。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发票、网站页面、商标注册列表复印件及宣传册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脂”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