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665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193号
申请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66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87397号商标、第33723549号商标、第23254231号商标、第16049293号商标、第15908081号商标、第14896677号商标、第12897968号商标、第11561307号商标、第113335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经无效,不再是申请商标的障碍。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经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质量检测;材料测试;包装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图形整体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九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雪青
李晶
赵婷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