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34939号“印象•天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576号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34939号“印象•天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54568号“天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054583号“天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印象•天骄”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天骄”,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同一种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