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波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65487号“全波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3630号

       

      申请人:疏博(上海)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65487号“全波段”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且申请商标已实际投入使用,在消费者中已具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简介、产品包装、产品吊牌、宣传图片、天猫旗舰店截图、百度贴吧截图、今日头条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全波段”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具备作为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