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584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289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惠州市捷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58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141295号“鑫宇蜗牛 XINYU SNAI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93027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项目为“身体美容护理服务”,实际该项与申请人所经营内容无关,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服务项,只针对与自身水培相关的项目申请复审。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资质、媒体采访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并未明确说明放弃申请商标指定的哪项服务,故,针对申请人自愿放弃服务的理由,我局不予采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