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PACHE IGNIT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46110号“APACHE IGN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04号

       

      申请人:阿帕奇软件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46110号“APACHE IGN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中性词,无不良含义,不会产生不良影响,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中的“APACHE”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及主要商标,通过大量的宣传和使用,已经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从未造成任何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APACHE”系列商标在澳大利亚、巴西、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牛津词典、百度翻译关于“APACHE IGNITE”的解释;关于“APACHE”的百度搜索结果;“APACHE”系列商标在多个商品或服务上获准注册的商标档案等。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证明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