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17818号“通告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24号

       

      申请人:徐良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17818号“通告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思考创作的,其具有独立性、显著性、可识别性,用在指定商品上完全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目的,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人对其标识的使用情况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通告家”指定使用在培训、组织表演(演出)等服务上,目前尚无证据表明其构成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