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美程置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65247号“美程置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618号

       

      申请人:四川华银达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5247号“美程置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25015237号“美程”商标、第14258743号“美程驿站 MEICHENG.C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关联公司企业字号的使用、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信托”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问题进行评审。在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服务以外的指定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主要认读文字均为“美程”,二者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