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95427 -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38号 - 申请人: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95427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38号

       

      申请人:广西马山县百龙肥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954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5494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816372号“海西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617391号“沙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442893号“宝龙 POWER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12096号“大唐鼎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042357号“贵州龙 GUI ZHOU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426235号“源龙源 YUANLONGYUAN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则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及产品介绍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料;工业用粘合剂;脂肪漂白化学品;核反应堆用燃料;工业用氧;食物防腐用化学品;木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肥料;墙砖粘合剂;杀虫剂;氮;纸浆;工业用化学品;食物防腐用化学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构图要素、整体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予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分于引证商标一至七的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