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78597号“巧米妞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57号
申请人:王育勤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78597号“巧米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6578358号图形商标、第15397029号“HUA SHANG SAN JIANG及图”商标、第7947383号图形商标、第10015858号“富满佳及图”商标、第7649833号“MZT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