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红万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81791号“红万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27号

       

      申请人:谭江华
      委托代理人:广州京远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81791号“红万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899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99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红万岁”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万岁”,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