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014039号“KNOPPERS”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211号
申请人:奥古斯特•斯多克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深圳市百行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3月01日对第19014039号“KNOPPER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国际注册第482647H号“KNOPPERS”商标、国际注册第1213413H号“KNOPPERS”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系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和抢注,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共申请33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商标近似之商标,其中多件商标已经被权利人提起异议或无效宣告申请,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商标抢注行为,其申请行为具有恶意, 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网络销售资料及网络介绍;2、相关文章介绍;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没有侵犯申请人的商标权益,被申请人并没有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10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茶;调味品”等商品上,专用权至2027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二于2016年1月4日后期指定至中国,核定使用在第30类“巧克力;饼干”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00多件商标,其中包含“北海白色恋人、劳力莱斯、杨过大侠”等与他人知名品牌、作品近似的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本身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据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本案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上完全相同,且除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共申请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北海白色恋人、劳力莱斯、杨过大侠”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标识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茶;调味品”商品上或与之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不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