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RINK家里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03298号“HOME DRINK家里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11号

       

      申请人:义乌市派代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03298号“HOME DRINK家里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独创的标志具有显著特征,指定在第31类商品上的实际使用不会也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任何特点而缺乏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家里饮”及对应英文“HOME DRINK”构成,使用在其指定的商品上易被理解为日常用语或普通广告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