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416075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5号 -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16075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5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16075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59399号“贝壳”商标、第19208978号“贝壳酒店”商标、第15436630号“贝壳居”商标、第6300156号“贝壳酒店”商标、第6300155号“Shell hotel”商标、第17158913号“Conch”商标、第17088747号“金壳社及图”商标、第10008979号“小贝壳及图”商标、第1123927号“小贝壳 ”商标、第1459400号“大贝壳”商标、第8386173号“小贝壳及图”商标、第8408993号“老輩殼及图”商标、第16397471号“贝壳社及图”商标、第17269776号“贝壳汇”商标、第27307414号“贝壳良品”商标、第32754630号“小贝壳”商标、第20575571号图形商标、第9888724号图形商标、24523141号图形商标、31625373号“优宿及图”、第27473218号“服务家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宣传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放弃申请商标在“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家具出租”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六、七、十一、十二、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二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八、九、十、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咖啡馆;茶馆;酒吧服务;旅馆预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以上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旅游房屋出租;会议室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