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冰鸟游戏 IceBird Gam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981261号“冰鸟游戏 IceBird Game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329号

       

      申请人:广州冰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81261号“冰鸟游戏 IceBird Gam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39929号“冰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易于消费者识别,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光盘(音像)”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麦克风”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冰鸟游戏 IceBird Games及图”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冰鸟”且未形成明显区分于引证商标的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