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紫贝拾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22394号“紫贝拾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21号

       

      申请人:海南文昌紫贝拾遗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22394号“紫贝拾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988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应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关于申请人称引证商标注册人抢注他人商标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