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裕 YUYUAN.AR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59350号“裕 YUYUAN.ART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61号

       

      申请人:深圳裕苑艺术品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59350号“裕 YUYUAN.A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42050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含义、呼叫、发音、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本身对申请人的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战略意义,经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