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19515号“旗立 STANDING FLAG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59号
申请人:内蒙古橡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锐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19515号“旗立 STANDING FLA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4668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