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斋明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3128号“斋明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6号

       

      申请人:云南斋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云南同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3128号“斋明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唯一性和独创性,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03036号“鲜明 XIANM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服务地域、行业等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斋明鲜”与引证商标汉字部分“鲜明”文字构成相近,且鉴于我国古代有从右向左认读汉字的习惯,申请商标也可识别为“鲜明斋”,从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汉字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