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交车工坊 JIAO CHE GONG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51147号“交车工坊 JIAO CHE GONG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0号

       

      申请人: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皓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1147号“交车工坊 JIAO CHE GONG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9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