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51147号“交车工坊 JIAO CHE GONG
F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0号
申请人:佛山市交车工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皓程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51147号“交车工坊 JIAO CHE GONG F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89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能够区分,不致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