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58553 -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92号 - 申请人:泌阳县花园乡工业区七色花幼儿园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5855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92号

       

      申请人:泌阳县花园乡工业区七色花幼儿园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58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548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300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信息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纯图形商标,其在整体外观、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