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9979号“HZBY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03号
申请人:杭州字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69979号“HZBY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893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在行业内已形成稳定的市场地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截图、申请人公司环境及办公用品照片、申请人产品及使用手册图片、申请人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微信公众号信息、申请人荣誉证书等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HZBYTE”与引证商标中英文“HGBYTE”在字母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计数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