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73215号“创作料理屋 一心 ISSHIN及图”商标
评审案件驳回通知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30号
申请人:胡玲珑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73215号“创作料理屋 一心 ISSH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本案驳回复审申请书中未提出明确的复审理由。且在其主张补充证据材料的三个月期限内未予补充,不符合驳回复审受理条件,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和《商标评审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人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予以驳回。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