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969423号“Nobeema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540号
申请人:四川蒙莱多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969423号“Nobeem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716413号“露比玛斯nobeema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宣传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维持,故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 Nobeemas”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文字“nobeemas”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基本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矫形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腹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引证商标注册人是否恶意抢注,不是本案依法审理的范围,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