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青松沃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016424号“青松沃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060号

       

      申请人:深圳指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高璐瑶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第30016424号“青松沃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9类的第5860868号“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第9类相关商品上注册引证商标经过大量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很强的知名度和辨识度,与申请人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主观恶意,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必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被申请人属于明显抢注行为。三、被申请人自2017年以来,在第11类、第35类申请注册了大量的商标,远超过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需求,其中多数商标涉嫌抄袭模仿他人在先已获得注册的商标品牌。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与江西青松沃德生物识别技术有限公司关系证明;
      3、申请人企业发展简介;
      4、申请人所获荣誉及认证、知识产权证书;
      5、申请人参加发布会、展会、广告发布;
      6、申请人产品天猫、京东、亚马逊平台销售店面;
      7、“青松沃的”检索结果;
      8、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档案信息;
      9、被申请人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信息;
      10、被申请人抢注模仿他人在先商标档案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于2019年2月28日获准注册。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先申请注册在第9类考勤机、传感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名下共18件商标,其中在第11、20、43类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与他人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相同、标识相同或相近的“科莎”、“派格森”、“爱嘉尼”、“思诺尔家”、“菲滋”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考勤机、传感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以及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的内容,且未举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将“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在智能锁等安防产品上使用,但无法证明其将“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的商业道德,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将“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在安防产品上经过使用。申请人在先使用的“青松沃德PINE WORLD及图”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青松沃德”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文字部分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经审理查,被申请人名下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相同或高度相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丁萍
    李淑维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