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氢水传奇 HYDROGEN WATER LEGE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23918号“氢水传奇 HYDROGEN WATER

    LEGEND”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016号

       

      申请人:江苏保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23918号“氢水传奇 HYDROGEN WATER LEGE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5146号“氢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2082号“氢传奇 THE MIRACLE OF HYDROGE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辨识度,不会使消费者对此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以外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