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DARCMATTER”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755563号“DARCMATTER”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2294号

       

      申请人:吴江区震泽镇广缘百货商行(原申请人:苏州沃特科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光华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蒂彩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19)商标异字第00000212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DARCMATTER”为美国对冲基金及私募交易平台,在中国相关领域已积累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原申请人未被发现有任何经营活动,其申请的商标均是对他人品牌尤其是互联网相关领域品牌的抢注,其非以真实使用目的的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系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并对正常商标注册秩序的构成扰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也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
      1. “DARCMATTER”相关介绍文章;
      2. 阿里云邮域名查询信息;
      3. 创业邦网站相关介绍;
      4. 原异议人办公室分布情况及人员情况列表;
      5. “DARCMATTER”项目上线信息及相关媒体报道;
      6. 原异议人微信公众号截屏、百度相关搜索结果打印件;
      7. 原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相关品牌信息;
      8. 在先裁决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DARCMATTER”指定使用于第36类“金融服务;风险资本融资;经纪;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原异议人称原申请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DARCMATTER”商标,但原异议人提供的美国商标注册证、域名查询信息、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屏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异议人将其“DARCMATTER”商标于“金融服务;风险资本融资;经纪;保险信息”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原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原申请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与他人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我局予以驳回或部分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原申请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有悖于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无恶意。原申请人对异议决定不服,请求我局对商标异议阶段的审查过程、相关证据材料、结果依法进行评审。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670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 被异议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经纪;保险信息”等服务上,经审查于2017年9月13日予以初步审定,2019年11月6日经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所有。原异议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
      2. 截至本案审理时,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共计101件,其在第9类、第42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BELLADATI”、“SLIDEBEAN”、“SNAPSHEET”、“TALKDESK”等多件商标,还在第3类、第11类、第12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旗登”、“RADHA BEAUTY”、“TESTAROSSA”、“PAJUN”等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五条三款规定,申请人对不予注册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申请不予注册复审。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将根据异议阶段双方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及请求进行审理,原异议人不予注册复审阶段新提交的理由、事实及请求不属我局审理范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依据原异议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综合原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在中国大陆地区将“DARCMATTER”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经纪;保险信息”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已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一定的影响,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DARCMATTER”商标的抢注。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情形指系争商标所有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侵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本案中,依据我局查明的事实,原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共计101件,其在第9类、第42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BELLADATI”、“SLIDEBEAN”、“SNAPSHEET”、“TALKDESK”等多件商标,还在第3类、第11类、第12类等类别上申请注册有“旗登”、“RADHA BEAUTY”、“TESTAROSSA”、“PAJUN”等多件商标。上述商标多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应用软件、应用程序、知名品牌等相同或高度近似,且诸多商标因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或部分驳回,部分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原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注册行为难谓正当,其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此外,被异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其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八)项规定。
      原异议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婷
    李迎生
    王晓璇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