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129949号“睿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02号
申请人:微医集团(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1129949号“睿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7561158号商标、第83107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相关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复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现为无效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3222377号商标、第13222400号商标、第132223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五)显著识别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质量控制、材料测试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化学分析、临床试验、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项目研究、化学分析、临床试验、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