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064145号“ZCBRAN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363号
申请人:广州正淳品牌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64145号“ZCBR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86707号“ZC”商标、第10170825号“ZC”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构成方式、文字组成、设计及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请求待其审理完毕再行审理本案。在先已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使用,申请商标亦具备可注册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在除“幻灯放映机;视听教学仪器;眼镜”外的其他商品上已被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该项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图书阅读器”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BRAND”作为商标使用并无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图书阅读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令邦
康陆军
薛寅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