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952676号“朗基LONGE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64号
申请人:朗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952676号“朗基LONGE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54093号“朗基ARCHLONG”商标、第9843612号“LONG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已在先大量注册了“朗基”系列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合理的注册基础。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档案;申请人简介、历程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于2019年7月13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其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朗基LONGEY”与引证商标二“LONGER”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