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220450号“永不放弃never give up”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26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李凤岐
委托代理人:北京必浩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浙江吉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220450号“永不放弃never give up”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9726号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李凤岐在2015年11月26日至2018年11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提交了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经审查,该使用证据无效。因此,浙江吉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通过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形式,在指定期间内已将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形式):1、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介绍;2、申请人与乐客利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委托书;3、被许可人在阿里巴巴国际版、淘宝网站的交易记录;4、被许可人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的宣传的宣传册、宣传展板;5、被许可人生产的部分产品包装照片及定做的挂牌、主唛、洗水标、辅料装饰标的收据。
为了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案件卷宗,经查阅,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中提交的证据与申请人在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大体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8月14日申请注册,2010年3月28日在第25类服装、运动衫、T恤衫等商品上取得注册,专用期至2020年3月27日。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委托书,仅能证明申请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的关系;证据1被许可人官方网站介绍,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证据3、4、5显示的商标大部分为被许可人其它商标的使用情况,且大部分为自制,在无第三方及其它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李佳洁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