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541479号“职业优品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946号
申请人:广州硕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4541479号“职业优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6874号“豪迪·丹奴 VODI·DAN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9121075号“职业尚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独立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独立显著识别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职业优品”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职业尚品”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复审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刘双双
2020年04月22日